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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上海眼镜》  入会申请

     第十四条:验光处方单应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左眼、右眼、球镜、柱镜、光轴、近用加光、近用光心距、瞳高和单瞳距、棱镜、棱镜基底取向、瞳距、裸眼视力、矫正视力、备注、验光人员签名、验光日期、验光单位等。
    配镜单据应包括配镜者姓名、镜架和镜片的品名、货号、产地、规格、颜色、价格、光度、瞳距、尺寸、矫正视力等有关参数、配取镜日期、配镜人员签名、经营者的地址、电话及商店联系电话等,配镜单据应为一式多联。
    第十五条:定配镜交货时,必须根据配戴者面型进行校配,使配戴者感到舒适清晰,无压痛感。
    第十六条:营业员必须当好顾客参谋,热情介绍商品,介绍眼镜使用保养常识,认真做好售后服务,定配眼镜光度跟踪两个月(属原验配眼镜商店的眼镜),期间感到不舒服验配商店须负责复验,如光度有误,更换镜片。
    第十七条: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,重视选择进货渠道,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商品,坚决堵住伪劣商品和“三无”商品进入流通领域,眼镜质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。加强商品质检力度,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、不出店。
    第十八条:验配隐形眼镜的眼镜商店,隐形眼镜配戴员须持五级(初级)验光员资质证书及隐形眼镜验配技术上岗证上岗,商店需按有关规定设置隐形眼镜专用配戴室(柜)及建立消毒卫生制度,并做好配前检查及试教、试戴工作。
    第十九条:同业之间,提倡互谅互让,友好竞争,不能以任何形式诋毁对方、抬高自己,树立行业整体观念,发挥行业优势,增强友谊,加强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。
    第二十条:加强与国际、国内同行业间交流,积极促进眼镜技术的快速发展。
    第二十一条:尊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。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、联系电话等,接受消费者的监督。
    第二十二条:经营者应做到规范管理,规范服务,按照上海市眼镜业“质量包用期规定”做好售后服务工作。

第四章 规约管理
    第二十三条: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行规公约,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规约的督促实施与协调服务。
    第二十四条: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,由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,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。
    第二十五条:对违反规约行为,主要采取批评教育,赔礼道歉,赔偿损失的形式,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。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,将给予内部通报,行业曝光,道德谴责直至开除会籍,也可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,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。
    第二十六条:凡不服处理的,可以提出复议意见,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,提交理事会审议。
第五章 附则
    第二十七条:本规约经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    第二十八条: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理事会。
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  
2007年1月30日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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