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:为振兴和发展上海眼镜行业,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,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,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,保障消费者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制订本行规公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第二条:本规约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,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行为,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,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第三条:凡在本市从事眼镜商品生产、经营和服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。本规约所称眼镜商品经营是指从事眼镜商品生产、销售和为消费者提供眼镜配戴所需服务的眼镜生产、批发和零售企业,各种经济成分和所有制。
第四条: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委托,负责本规约的制订(修改)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