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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《上海眼镜》  入会申请

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行规公约

第一章 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:为振兴和发展上海眼镜行业,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,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,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,保障消费者权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制订本行规公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    第二条:本规约是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,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,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行为,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,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    第三条:凡在本市从事眼镜商品生产、经营和服务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。本规约所称眼镜商品经营是指从事眼镜商品生产、销售和为消费者提供眼镜配戴所需服务的眼镜生产、批发和零售企业,各种经济成分和所有制。
    第四条:上海市眼镜行业协会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委托,负责本规约的制订(修改)、实施、监督、检查和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行业道德
    第五条: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为生产、为消费者服务的观念。诚信经商,优质服务,坚持执行行业经营、服务的有关规范,执行国家政策法规,遵守职业道德,共同抵制行业不良商业行为。
    第六条:诚实、守信、公平、公正,提倡依法经营、优质服务,文明经商,执行行业服务规范,以“质量第一,顾客第一,信誉第一”为服务宗旨,文明经营,礼貌用语,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,优良服务,优美环境,良好的形象,做好售前、售中、售后服务。
    第七条:同业之间,提倡互谅互让,友好竞争,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对方,抬高自己,树立行业整体观念,发挥行业优势,增强友谊,加强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。
    第八条:提倡严格管理,建立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,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,售出商品凡属于质量问题,负责包修、包换、包退。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出售。企业应对职工进行社会责任、职业道德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。
    第九条: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、自尊自律,严格依法经营,增强法制意识,进一步完善行业和企业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
第三章 行业规约
    第十条:在业务经营活动中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的正常秩序
    第十一条:保持店容、店貌整齐清洁,商品陈列摆列有序,商品明码标价,店堂灯光明亮,营业员须佩带胸卡上岗,穿着整洁,注意形象和仪容仪表,文明用语,礼貌待客。
    第十二条:经营眼镜验配业务的专业眼镜商店,必须备有符合标准的验光室及必备仪器,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送检。
    第十三条:验光师必须由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并颁证的、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挂牌上岗,验光实施“三步制”主客观综合检测,即电脑初验测试、人工检影复验和空间适应性试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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